高材生交友不慎染毒瘾 难自抑再购毒品被拘留
24岁的接某毕业于大连理工学院,前途本应一片光明,但却因交友不慎,于2014年4月沾染上了毒品。近日,接某为寻求刺激让在朝阳的朋友王某为其代买毒品,被松山区警方一并抓获。
2014年4月的一天,接某应邀去朝阳参加一个朋友的婚礼,婚礼上在朋友的教唆下第一次吸食了毒品,接某感觉很新鲜、很刺激,回到赤峰后又一次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处治安拘留15日。在看守所里,接某不但不思悔改,又认识了同样因吸毒被拘的胡某某,出所后两人频繁联系,胡某某还带接某结识了朝阳的贩毒人员王某。
2015年10月9日,接某再犯毒瘾,电话联系王某为其购买5000元的冰毒。王在朝阳找人购买毒品后,委托其朋友李某雇出租车专门给接某送至赤峰,在赤峰高速南出口被松山区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16.445克,吸食毒品用的工具及管制刀具一把。
目前,接某、王某、李某分别因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刑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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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还要奉劝各位: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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